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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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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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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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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部门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六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相关领导审批;
3.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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