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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行使主体: 昌都市商务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20CDSSWJCF-8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4821568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相关领导审批;
3.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属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四)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五)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六)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程序的行为。第五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的;(二)无故拒绝协助其他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的;(三)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四)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五)不依法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的;(七)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九)违反本规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十)对涉嫌犯罪案件不及时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程序的行为。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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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市)县政府门户网站
  • 市级部门网站

主办:昌都市商务局   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西路邦达社区316

邮编:854000   电话:18108956948(0895-482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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