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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依照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违反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依照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违反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行使主体: 昌都市商务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20CDSSWJCF-44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4823690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相关领导审批;
3.取证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和取证,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科室领导和局领导审批。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决定;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作出结案报告,并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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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市)县政府门户网站
  • 市级部门网站

主办:昌都市商务局   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西路邦达社区316

邮编:854000   电话:18108956948(0895-482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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