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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发卡、其他发卡企业的备案
职权名称: 规模发卡、其他发卡企业的备案
行使主体: 昌都市商务局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编码: 20CDSSWJ QT-1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4821568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公示所依法备案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同意企业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 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属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四)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五)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六)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程序的行为。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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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市)县政府门户网站
  • 市级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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