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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7-09   浏览次数:   【字体: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公告

根据《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5年第11号)、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加力优化离境退税措施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674号)规定,拟在全区范围内再次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集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8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征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区内企业(零售商店),经所在县(区)税务部门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或M级;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鼓励位于大型商圈、步行街、旅游景区、度假区、文博场所、机场、客运港口、酒店等境外旅客密集区域与文旅消费场景深度结合的商店,以及国际名品、国货潮品、老字号店铺、文创店、纪念品店、礼品店、特产店等企业积极参与。

三、备案流程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零售商店)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清单》(附件2)和《申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承诺书》(附件3)报送所在县(区)税务部门

(二)所在县(区)税务部门按照要求,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企业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

(三)完成备案的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税务局、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对外公布。

(四)咨询电话:0891-6811759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清单

3.申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承诺书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678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办公室           20267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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